IDSA社交媒体账号声明截图
不仅IDSA,近一段时间以来,很多流行病学家齐声呼吁,没必要对中国实施旅行限制。比如,巴斯德研究所(上海)的丹尼尔·法卢什教授说:“经验表明,旅行限制在缺乏其他措施的情况下收效甚微。”牛津大学进化和基因学教授阿里斯·卡祖拉基斯指出,针对中国的旅行限制“毫无意义”。欧洲疾控中心等专业机构明确表示,对来自中国的旅客施加限制措施不合理。代表欧洲500多个机场的国际机场理事会欧洲分会,日前也谴责了针对中国的入境限制措施。
这些科学理性的声音,美国政客应该好好听听。美方企图打 “病毒牌”,结果被科学打了耳光,暴露了一贯的反智做派以及将疫情政治化的操弄。
与新冠病毒的斗争是一场科学之战。但美国针对中国游客的限制政策是反其道而行之。
从防疫措施看,人们记得,2020年疫情初期,美国就曾采取限制中国人入境的相关措施,结果是限制了个“寂寞”。由于忽视世卫等多方预警、消极懈怠防疫、搞党争内斗、热衷打政治牌等,美国疫情迅速暴发,沦为全球感染人数最多、死亡人数最多的国家。这足以证明,在不采取科学防疫措施的情况下,仅靠旅行限制对防疫没有作用。
从病毒分析看,目前在中国流行的主要毒株之前已经在世界各地传播。比如,中国在2022年9月底首次检测出BF.7变异株,而根据全球共享流感数据倡议组织数据库,BF.7最早于2022年1月的法国样本中检出;2022年5月底,中国报告首例境外输入BA.5变异株感染者,而BA.5最早于2022年1月在南非样本中检出。这表明,当前中国流行的绝对优势毒株属于输入型。
根据世卫组织1月4日发布的消息,中国国家卫健委提供的病毒基因数据显示,当前中国主要流行毒株同其他国家提交的中国感染旅客病毒基因序列一致,没有发现新变种或显著突变。《联合早报》报道说,全球共享流感数据倡议组织在中国当前疫情期间收集的病毒基因组序列显示,中国并未出现新毒株。美国卫生计量与评估研究所所长克里斯·默里表示,中国出现新变异株的风险“非常低”。
相比之下,美国当前超过40%新冠感染病例是由xbb.1.5毒株引起的,xbb.1.5已经成为头号流行新毒株。因此要说防新毒株,也是中国防美国带来疫情风险才对,中国才是受害者。
防疫最需要科学精神,反其道只会自食其果。人们记得,新冠疫情三年来,美国政客沉迷于政治私利、党派争斗,兜售“注射消毒剂可杀死新冠病毒”反智言论,打压说真话的科学家,将科学和理性精神糟蹋得体无完肤。
去年12月以来,美国面临呼吸道合胞病毒、新冠和流感三重疫情,医疗系统几近崩溃。对此,美国政府没有采取任何全国性行动,也没有实施“口罩令”,对民众生命健康一如既往漠不关心。但看到中国优化防疫政策,美国政府却突然来了精神,“甩锅”推责、抹黑遏制中国的意图昭然若揭。
那些沉迷于政治操弄的美国政客们不要忘了:三年来,反科学已经让美国人民付出惨重代价——超过1亿人感染、超过108万人死亡、25万新冠孤儿……与此同时,针对亚裔的种族歧视与仇恨被挑动,美国社会陷入更深撕裂。《纽约时报》5日指出,美国现在的做法与2020年初针对中国的旅行禁令如出一辙,是一种种族主义政策。
防疫一败涂地,美国政客还要继续掩耳盗铃、践踏科学吗?他们如果执意在反科学路上一条道走到黑,就是对美国人民的犯罪,也必会遭到科学的惩罚。
(国际锐评评论员)
重视数据产权制度设计 加快建设数字中国******
作者:唐树源(上海杉达学院法学系教师、数字商务研究中心副主任)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数字中国的建设具有基础性价值。2022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数据产权、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数据要素收益分配制度及数据要素治理制度作出部署。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对于整个数字经济的发展都有着关键性价值,厘清数据产权制度是构建数据基础制度的基础性工作。
数据产权制度的关键性问题
要素市场运行的前提是产权配置清晰,产权不清的数据资源必然会限制数据市场的流通和交易。有关数据产权问题,早在2017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强调“要制定数据资源确权、开放、流通、交易相关制度,完善数据产权保护制度”。有关数据产权的讨论,需要关注如下几点关键性问题:
第一,有关数据产权的立法规定散见于各地政策性文件中,国家层面尚无统一的立法规定。特别是在2021年之后,各地有关数据要素的政策性文件出台较多,而数据产权的内容主要分散在各类文件中,各地的规定也有所不同。主要存在各地政府“自我赋权”“模糊处理”“规定不全面”等问题,这也就促使此次《意见》的出台,明确了数据产权制度的重要性,对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有着定分止争的作用。接下来从国家层面制定数据产权相关的统一性规定已经非常必要,尤其是在《意见》的指引下细化数据确权的制度性内容是当务之急。
第二,数据确权不应只有所有权的确立,而应当构建符合数据独特属性的权属体系。当前国内外研究数据产权主要局限在所有权的问题上,这将不利于数据要素的市场运营和交易。数据具有有限排他、可分割、动态调整和技术依赖的独特属性,不能等同于石油等自然资源的确权思路,更不应当停留在所有权的层面。因而此次《意见》提出的数据确权治理路径是“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充分考虑到了数据的独特价值,更好地平衡了数据权属与市场应用发展。
第三,构建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机制。《意见》提出要“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公共数据、企业数据、个人数据的分类分级确权授权制度”,说明数据产权不能“一刀切”。从分类上看,数据可以分为公共数据、企业数据和个人数据,每一类数据相关联的主体和内容都是不同的。如公共数据的主体涉及面更广,不同阶段会有不同的参与主体,权属的确立就更难,但公共数据的开放又更为重要,所以平衡两者之间关系的难题就摆在了决策者面前。同时,各类数据的授权机制同样重要并有所不同,这无疑增加了数据产权制度的复杂性。平衡好数据各类权利保护并兼顾效率最大的结果是数据产权运营的重要追求。
构建“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建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制度框架”,这是接下来数据产权确立的核心内容。对于此项较新的治理机制,需要注意理解如下问题:
一方面,“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基于数据所有权特殊性的分离权利。所有权、持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占有权等都是产权体系中重要的构成,持有权不同于使用权和经营权,更加突出对数据资源的掌控,是脱离于所有权的分离权利。之所以设立“数据资源持有权”,本质上也是因为数据资源所有权的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数据“三权”的分工和定位是不同的。 “数据资源持有权”是对于数据资源的掌控权利,如个人对个人所有的数据持有权,公司对公司所有数据的持有权,公共管理部门对公共管理服务中产生数据的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是对于数据的加工处理活动的使用权利,持有并不代表着有权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在数据授权加工中尤为明显,因而使用权所涉及到的主体就更为多元。“数据产品经营权”是对于数据产品的经营性权利,数据从一开始的资源形态,经过加工处理,最后形成为数据产品,可以经营并产生收益。随着数据交易市场的快速发展,未来各类数据产品会更加多样和丰富,这也容易引发市场竞争的垄断和不公平性,因而更加公平、开放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是十分必要的。
建立数据产权制度需要同步解决的问题
当数据不确权,就会限制数据的流通交易,而当数据产权机制确立后,随着数据广泛流通使用,势必会遇到其他方面的各类问题,如各方权益保护、安全、合规等方面的难点问题,需要重点对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关注:
第一,健全数据要素权益保护制度。数据相关的权益保护主要包括数据财产权益和人格权益的保护。针对不同类型的数据保护内容是不一样的,如个人数据重点在于隐私保护与个人信息保护,企业数据的重点在于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保护,公共数据较为复杂,可能同时包含个人数据和企业数据的内容。随着数据交易运营的快速发展,多方主体参与会使得各方权益保护更为重要。同时,数据也会经历动态发展的过程,针对不同时期的数据权益保护也不尽相同,实践中需要更加细化不同流程和阶段,并进行分类分级保护。
第二,重视数据全流程合规能够更好保护数据产权。数据产权制度的确立本质上就是从根源上划清各方主体的数据权益,确保数据运行的合规。此次《意见》指出要“建立合规高效、场内外结合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制度”“完善数据全流程合规与监管规则体系”“ 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当前,数据合规已经逐步被重视并引入企业实践中,此后的数据合规需要结合“三权分置”的数据产权运行机制全面梳理并总结,明确各方权利和责任。以数据合规为契机,全面开展数据产权保护工作是较好的切入点,有助于建立起公平、经济的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环境。
第三,安全是数据全流程的底线原则,数据产权制度也需要动态调整,适应数据市场的发展。此次《意见》指出要“统筹发展和安全,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强化数据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把安全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划定监管底线和红线。”数据产权制度本质上是根据数据独特产权属性而创立的,当数据要素市场需要更合适的产权制度的时候,当前的数据产权制度进行不断调整也是必然的。这当中首要保障的就是安全底线,安全体现在数据权属、内容、技术、载体等层面,也贯穿于数据交易、授权、加工、开放、共享等全过程。有了安全的保障,使得数据产权制度更加坚固,数据要素的市场活力方能够充分释放。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