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多项业务提倡“不见面”办理******
(抗击新冠肺炎)福建多项业务提倡“不见面”办理
中新网福州12月25日电 (郑江洛)连日来,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倡议书,倡导日常业务采取“网上办”“掌上办”等非接触业务办理方式。
为更好保障民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提高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便利度,针对当前新冠疫情形势,福建省社会保险中心提倡通过网上办、电话办、邮寄办等“不见面”经办服务方式办理社保事务。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对参保单位人员增减、灵活就业退休申请(无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基本信息变动业务申报,建议使用福建12333公共服务平台办理。对参保人员缴费信息查询、打印业务,养老金领取待遇资格认证业务,灵活就业参保登记、转移接续申请,社会保险政策、业务咨询,服务窗口现场办理业务等其他业务,建议通过福建12333公共服务平台、闽政通APP、福建社保微信公众号办理。
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中心也发出倡议称,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办理日常业务请采取“网上办”“掌上办”等非接触业务办理方式,非紧急事项暂缓办理;非必要不现场办理业务;确需现场办理的,请市民配合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全程佩戴口罩,即办即走,最大限度错开办事高峰。
受疫情影响,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岗工作人员减少。因此,该中心倡议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尽量选择“网上办”“预约办”“延期办”等方式办理各类公积金业务,市民可通过闽政通APP、“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微信公众号、网上服务大厅等线上渠道办理。(完)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